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如下: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
涉外劳动争议仲裁原则是什么
涉外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原则:
(一)、协议原则
(二)、裁决原则
(三)、公平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定原则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需遵守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1.调解原则。
2.及时、迅速原则。
3.回避原则。
4.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5.一次裁决原则。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对他人争议的标的有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的请求权,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仲裁活动中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有: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3.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得向人民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规定的仲裁过程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规定的仲裁过程为:
(1)当事人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审查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仲裁前的准备
①组成仲裁庭。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
④拟定仲裁方案。
(4)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
②先行调解。
③开庭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 该内容由 吴彭龄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