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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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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1、为保证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药品销售质量,为消费者安全、合理、有效地提供放心药品和优质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3、企业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4、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营业员应按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5、销售药品应开据合法票据。

6、认真执行药品价格,做到药品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填写准确、规范。

7、营业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对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8、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出售。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9、拆零药品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10、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反馈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

11、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作好当日报表,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药店经理。

12、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销售。

13、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

14、企业应在店堂内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正确用药。

15、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外悬挂、张贴、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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